案情回顾
某运输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将其一辆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2021年7月6日,驾驶员小木驾驶该车辆在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博斯坦乡长安村南侧的戈壁滩作业时,车辆仪表盘起火导致车辆受损。
托克逊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该事故是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线路自燃造成。后经价格评估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车辆损失为158152元,某运输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3960元。
某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对车辆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违规驾驶为由拒赔,某运输公司诉至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该条约定的字面意思理解来看,只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与机动车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保险人才可以负责。
在本案中,虽然涉案车辆在火灾发生时存在超载情况,但消防部门出具的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车辆线路自燃所致,保险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生火灾与车辆超载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金额为96940元,现涉案车辆因火灾已报废,属于全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应以保险金额的96940元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根据运输公司的自认,其已自行将报废车辆作价32000元处理掉了,故赔偿金额应从中扣除该32000元。综上,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为64940元。
运输公司主张应按照评估报告认定的158152元予以赔偿,因该评估报告系运输公司单方委托,真实性无法核实,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且涉案车辆投保时的车损保险金额仅为9694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持异议,故即使评估报告真实,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也不予支持,则对保险人支付的评估费用3960元也不能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购买保险是我们生活中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购买保险时我们要关心合同中的理赔内容,重视免责条款,真正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免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外,购买保险合同时还要注意合同中出现的加粗加黑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做出的提示,并理解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