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公开审理全市首例驾考作弊案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3-02-06 13:25:01  作者:侯建文

不教授真本事

还替学员“放水”

指点“旁门左道”

害人又害己

!!!

案情

1月30日,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全市首例驾考作弊案,某驾校教练斯某某站上了被告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斯某某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2021年,被告人斯某某(某驾校教练)为了帮助自己所教授的学员顺利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考试),动起了歪脑筋,从网上购买电子设备,帮助学员以电子设备作弊方式通过科目一考试。

2021年10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斯某某和考生亚某某见面,并帮助亚某某在身上安装了电子作弊器材,随后,亚某某进入高昌区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应试,斯某某则在考场外操作电子作弊设备,将科目一答案传给亚某某,然而作弊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被监考老师及时发现,亚某某被带离考场。

同年11月,考生库某某为通过科目一考试,跟斯某某联系后并见面。11月6日,库某某随身安装斯某某提供的电子作弊器材进入科目一考场应试,考试过程中电子设备故障,库某某考试成绩不合格;12月10日,库某某参加补考,再次与斯某某见面,斯某某帮助考生库某某安装电子作弊器材,库某某进入科目一考场应试,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并带离考场。

释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均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参与作弊的考生会被取消当科考试成绩,并且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者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考生端正考试态度、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切莫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