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有9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4件涉及妇女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3件涉及妇女个人信息、人格尊严、隐私保护等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涉家庭暴力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保障,稳妥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保障等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1.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2.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红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政公益诉讼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涉家庭暴力妇女强制报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9.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隐私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妇女财产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基层政府违法收回“外嫁女”土地、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基层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切实解决辖区内类似侵犯妇女合法权益问题。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温泉县甲镇某村村民周某兰、周某红分别于1987年2月、1989年1月外嫁至博州博乐市乙镇,并将户口随迁至该镇。户籍迁出后,甲镇人民政府遂将二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每人7.2亩,共计14.4亩),而乙镇人民政府未向周某兰、周某红分配相应土地。二人为此多次向甲镇、乙镇、温泉县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15日,博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州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周某兰、周某红救助申请,控申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博州院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该案线索交温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泉县院)初查。经初步查明,2020年9月3日,温泉县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周某兰、周某红反映事项,认定甲镇政府依据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五统一”服务的意见》,收回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将该事项交由甲镇政府依法予以妥善处理。2021年2月8日,甲镇政府作出维持收回周某兰、周某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同时,温泉县院还发现其他乡镇也存在类似情况,涉及“外嫁女”百余人。2021年11月26日,经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博州院针对上述可能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2021年12月13日,博州院组织博州和温泉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温泉县人民政府、甲镇政府、乙镇政府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博州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博州纪委监委、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列席。听证会上,博州妇联表示,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保护。博州纪委监委表示,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不能因为案涉问题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就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大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非常有必要,对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职的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经听证代表合议,一致认为收回“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听证会结束后,博州院分别向甲镇政府、博州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甲镇政府纠正违法行为;建议博州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调查,对辖区内类似情况全面摸排,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类似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博州农业农村局、甲镇政府积极履职,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在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检察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和27日组织两次案件协调会,推动解决周某兰、周某红反映问题。博州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调查,经全面摸排分析,决定将类似问题引导启动仲裁程序。经协商,甲镇政府返还周某兰、周某红原一轮承包土地,并逐年支付该土地统一发包的承包费用,期间土地由甲镇某村实行规模化连片经营管理,周某兰、周某红享有土地的收益和流转等权益。同时,甲镇政府废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五统一”服务的意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任何村(居)民自治条例、决议等地方性政策规定,都应当依法制定,不得违法剥夺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兰、周某红等“外嫁女”在未获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原户籍地基层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沟通协商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对涉及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推动了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综合治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维护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