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最近和爸妈沟通怎么样?学校都还顺利吗?”11月18日,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库里加依娜·热依木江专程到多某某家中回访。
2021年8月23日,17岁的多某某和汤某某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产,盗窃数额达11865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裕民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裕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库里加依娜先后深入两名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住村队及其家中,详细调查了解未成年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交友情况、性格特点。
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均为首次犯罪,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通过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26日,裕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针对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究该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最大限度促进其改恶向善、回归正途,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特殊预防、教育改造。
10月31日,裕民县人民检察院对两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向其不公开宣告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其父母送达了《督促监护令》,责令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再次犯罪。
不公开宣告会上,裕民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裕民县公安局、妇联、律师、被害人、未成年人所在地村基层组织代表参加,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训诫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6个月考察期满后,我们会再次召开听证会,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最终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库里加依娜·热依木江向两人普法,告知其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劝诫两人珍惜此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服从监督,努力配合考察帮教工作。
“我们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量案件事实、案发原因、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通过督促监护、帮教回访等方式,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帮助其摆正心态,重新回归社会。”裕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代理检察长安建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