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
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但父亲借了钱,儿子有偿还的义务吗?
或者说儿子欠了债,债主能向父亲讨要吗?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件回顾
冯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冯某只偿还了3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拖再拖,没有偿还,最后竟然故意躲起来,避而不见。
王某找不到冯某,便来到其儿子冯小某经营的店铺,要求冯小某替父还钱。
冯小某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没有向王某借款,父亲冯某借钱的事自己毫不知情,其家庭也不宽裕,不想替父亲还钱,他认为王某没有权利向自己讨债。
王某则觉得,现在冯某失踪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该案中,借款人系冯某,而非冯小某,冯小某并未参与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王某要求由冯小某偿还其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官表示,父债子还,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冯某与冯小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冯小某并未参与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无须承担合同责任。王某只能向冯某索要欠款,而不能要求其儿子偿还欠款。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处理合同争议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典型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买卖不破租赁;2.第三者责任保险;3.实际施工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