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疫情当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袁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4日,网民举报袁某(男,50岁,活动地:伊犁州特克斯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这个疫情把人害死了,我们这里有上吊的、跳楼的、病死的,比比皆是”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予以行政拘留 5日。
案例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古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4日,网民举报古某(女,36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听说巩留一个六岁女孩烧的厉害直接死了、直接没有埋、尸体烧了”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古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韩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韩某(女,23岁,活动地:伊犁州伊宁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伊宁市好多小区没人管了,居民到处跑呢”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李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李某(男,33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今天阳出来好多,抓了好几个,巩留拉走……”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警告。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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