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心为民”,检察官对保健品坑老行为坚决说“不”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10-10 18:59:56  作者:杜晓萍 早瓦娜尔

随着人们对健康管理的逐渐重视,形形色色的保健品开始进入大家的视线,而保健品类骗术也层出不穷,不少老年人屡屡受骗更是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2022年8月起,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保健品安全的期待,开展守护保健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

该院深入辖区内20家药店、5家超市、15家商店进行走访摸排,对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保健器材、保健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健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建立进货台账、是否设立有“保健食品”标识的专区专柜、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注保健食品警示用语等行为进行重点排查。

针对发现的问题,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加强保健品市场监管,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当前“保健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经营、欺诈误导、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立即开展实地调查,对存在问题的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份,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并加强对全市保健品经营场所的监督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对保健品进行常态化监管。

为防止问题反弹,10月初,检察人员开展了回头看活动,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等形式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检察建议提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同时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宣传活动,向老年人开展了普法宣传,向群众普及养老诈骗犯罪分子的惯用方法、作案方式等内容,引导老年人认清诈骗的本质和危害,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贪图蝇头小利,不轻信、不转账,坚决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对保健品坑老行为说“不”。

检察官温馨提示

1、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用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 正规外包装盒上标出天蓝色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批准文号,如“国食健字【年号】××××号”,或“卫食健字【年号】××××号”。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国)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是“卫(进)食健字”。

2、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老年消费者如身体不舒服请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对保健品要合理选择,科学购买,自觉抵制保健产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做到不盲目购买,不盲目跟风。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