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一案,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均系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某企业员工且住同宿舍。二人关系密切,在日常交往中,被害人向被告人透露自己未婚及父母催婚事宜。被告人得知此事后遂生贪念,冒充女网友“子萱”骗取钱财。被告人为被害人介绍女网友“子萱”相识,不久二人在网上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后,“子萱”开始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先后为“子萱”转款30余万元。后“子萱”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害人意识受骗遂即报警,被告人自觉难逃法网,向警方自首。被告人与亲友积极退还了被害人部分钱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太多个人隐私信息,交友须谨慎,互联网中“网友”交往更需谨慎小心,电子网络诈骗花样百出,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