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被服务员烫伤,谁担责?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09-30 20:21:38  作者:黄冠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岁的女孩王某与家人前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某农家乐就餐。本是一次愉快的家宴,不料发生了意外。服务员张某在给火锅加汤时,加汤容器忽然炸裂,滚烫的汤汁猛地浇在了王某身上,致使王某左手和双腿被烫伤。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王某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服务员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农家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经与农家乐多次交涉无果,2022年6月王某将该农家乐与服务员张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农家乐赔偿损失,服务员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农家乐作为经营主体,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火锅汤汁温度较高,农家乐盛放汤汁的容器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王某被烫伤,可以认定农家乐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农家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能够证明其雇员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向张某追偿。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主张服务员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餐厅作为经营主体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餐饮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否则须为其未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消费环境,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意外。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