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拆除了热力公司的供暖设备,两年都没有享受供暖服务,为什么还要交暖气费?”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供热纠纷案件中,被告王某当庭提出反对意见。
因拖欠2年采暖费4800余元,家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的王某被热力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2年前已拆除家里的供暖设备,没有享受原告的供暖服务,无须支付采暖费。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奎屯派出法庭庭长郭毅介绍,在单户循环的情况下,用热户可以向供热公司申请停止用热。用热户未经许可私自拆除供暖设备,仍须足额支付采暖费。
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全额支付了拖欠的采暖费。
法官有话说:
郭毅介绍,供用热力合同与一般民商事合同不同,在履行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服务性的特点,供暖达标温度、采暖费价格一般由政府部门确定。热力企业的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同时基于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供热企业必须履行供热义务,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相对应的,用热户对供热服务的选择权也受到严格限制。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用热户向热力企业申请停止用热,也应当向供热企业支付基本热费。
郭毅提醒,《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此外,《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
本案中,王某如果确需停止用暖,可以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规定向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如符合停暖条件,待热力企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停暖。但王某事前未就停暖事宜与原告达成协议,擅自拆除供暖设备,该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即使其2年间没有享受热力公司的供暖服务,仍无权以实际未享受供热服务为由拒交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