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司通〔2022〕27号
各地、州、市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
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国家机关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行为,落实全面依法治疆,改善法律服务供给,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自治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以推进全面依法治疆为目标,围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新疆、平安新疆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二、法律服务概念及购买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基本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定资格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并根据有偿法律服务的数量、质量、种类、范围等合同约定事项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作为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相应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等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法学专家等个人。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承接条件。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符合条件的相应法律专业服务能力和执业资格,具有履行服务合同所必须的法律服务人员或专业技术能力。
2.依法登记设立,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监督制度完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签订购买合同前的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3.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承接主体要求的社会组织,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4.个人不得作为本单位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
5.符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包括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国家机关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法律服务。购买法律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下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依法纳入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
(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等。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等等。
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部门(单位)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五、购买法律服务的原则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算约束、以事定费。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应按立足需求、突出公益的原则开展,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和市场价格,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二)专业优势、公开择优。根据购买服务事项及法律服务市场状况、承接主体服务能力、专业技术力量和社会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公开、全面考察、综合评定等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均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政务诚信和行业诚信。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实现经费支出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六、购买法律服务的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一)编制目录。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购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需要,将适合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依法予以公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法律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购买服务。
(二)编制预算。购买主体根据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财力保障水平、本部门履职需要,科学拟定购买项目,合理测算购买资金,在本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的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三)组织购买。购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适当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购买服务的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费用结算方式、服务绩效目标、项目台账管理、双方权利义务、变更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履行合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验收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七、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相关费用标准可以依据国务院或自治区制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法律服务等政府指导价和收费管理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对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费用,可以遵循市场规律协商收费或参考行业收费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费用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制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利于调动承接主体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购买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监察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预算的审核、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研究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附件: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