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最有利于孩子为原则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09-17 11:24:28  作者:杨洁 李小玲

案  情:

周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在孩子不到1岁时,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佳(化名)、小亿(化名)随母亲张某生活,周某承担抚养费。

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周某改变了想法,想让孩子随自己生活,便和张某商量此事,但张某果断拒绝了他的要求。周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小佳、小亿均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

周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经营一家度假村,月收入十余万元,条件较好,且自己父母也愿意帮助照顾孩子,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张某表示,离婚后她为了照顾两个孩子,在某商贸公司做兼职会计,并在某健身广场任健身操老师,每月收入一万余元,完全够母子3人的正常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共生育两个孩子,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较合适,判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就婚生子小佳、小亿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即由张某抚养。现周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周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张某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不具备法律规定应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且婚生子小佳、小亿是双胞胎,自出生至今由张某抚养,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成长,两个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因此在目前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应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中,父母成为矛盾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考虑的多是各自利益,未成年子女从被保护的对象成为了双方的累赘或争夺的对象,子女权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

审理抚养关系纠纷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要以子女利益为本位,紧紧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利益这一中心,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就本案而言,小佳、小亿一直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且双胞胎的成长有其特殊性,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