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情侣之间免不了互发红包和转账、送礼物增进感情。但恋爱中的“大额赞助”,分手后怎么算呢?
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杨先生:我给你买鞋子花了1126元,买机票900元,都还给我。
马女士:不,这是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
杨先生:520、1314这样的节日转账高达6800余元是不是应该还给我?
马女士:这是你自愿赠与的,是感情投资,不是我主动跟你要的吧!
杨先生:你去西安、广东学习美容花的五万多元,你说过要还的。
马女士:我没有跟你借过学费,你说过那是赞助我的。
这是发生在财产纠纷庭审过程中的一幕。2020年8月,杨先生与马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以结婚为目的谈起恋爱,感情升温后选择同居。恋爱期间,杨先生先后向马女士转款,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
杨先生认为,现在双方的恋爱关系已不存在,其转给被告的钱款属于借款,马女士应当返还,遂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多次转账,其中“520”“1314”“666”等一些特殊意义红包共计 6854.2 元,其余陆续转账共计 64790.8 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杨先生认可两人曾同居的事实,部分转款用于两人同居期间的支出,但其中52934元用于给马女士支付学费,是自己借给马女士的,马女士应当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杨先生与被告马女士已经到订婚阶段,且杨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如果将两人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显然不合日常经验法则。对于杨先生主张的学费52934元,该数额虽然实际发生,马女士在聊天中也表示“要还你的学费”,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以区分、确认52934元转账中,学费部分的具体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待有其他证据后可另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
情侣间的借贷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只是要保留好借款的书面借据、付款凭证等证据。
此外,通常情况下情侣之间赠予贵重物品比如钻戒、车辆等,实质是一种默许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条件。如果条件达不到,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物就缺少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