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内容的婚前、婚内协议屡见不鲜,那么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6年,在王某要求下,张某与王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与李某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按照双方婚内协议赔偿其50万元。张某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
检察官普法
“忠诚协议”是身份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尽管“忠诚协议”大部分内容涉及财产处分,但此类协议以夫妻双方特定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前提,其本质上是身份协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排除了婚姻、监护、收养等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协议的适用,故不能套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此类协议也只能由当事人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检察官提示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试图以物质制约换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满,现实中往往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