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谢谢检察官!如果没有你们,这些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9月4日,某公司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特意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致谢,该院帮助公司挽回了33万余元的损失。
2012年9月,赵某某与江苏徐州某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双方约定:赵某某为该公司居间协调某项目工程,公司向赵某某预支30万元居间费用。最终,该项目运作失败,公司将赵某某起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某偿还居间费用及利息总计33万元。
2015年6月,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赵某某送达财产告知令、执行通知书,但赵某某拒不报告财产,并私自将名下抵押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奎屯市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在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1年,法院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至奎屯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收到该案后,将督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履行执行义务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充分解释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次与赵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沟通,积极动员其退还欠款。
最终,在检察官的督促下,赵某某将33万余元欠款分期归还给了公司。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司法权威。”奎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黎玉珍说,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莫等触犯刑法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