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首次向被告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告知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将被告人巴某的所有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将此封存决定告知被告人。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巴某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乌鲁木齐市、伊宁市、石河子市、博乐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以及毁坏他人财物;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投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责令其向受害人退赔。被告人巴某在庭审中说到,其出生不久就被父母送至他人收养,养父母对其管教较少,但奶奶对其管教较多。小学四年级就肄业在家,待奶奶去世后,养父母就将被告人送至他人收养,因无法忍受收养人家,自己离开收养人家,导致长期脱管,缺少教育,在外游荡,与他人“学习偷盗”,开始了偷窃财物的生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实施办法旨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的规定,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不仅会造成未成年人在之后的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到区别对待和歧视,更会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改过后无法正常融入社会,使其可能再次滑入犯罪的深渊。该办法的实施,将可能影响、降低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评价的相关记录进行依法封存,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也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