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很多担保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钱不是我借的,更不是我花的,法院为什么判我还钱?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2021年2月,骆某从某农业公司购买了7万元农资,先后支付了2万元农资款后,剩余5万元农资款未付。骆某就剩余农资欠款向某农业公司出具“归还欠款承诺书”,让好友孙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孙某碍于情面没有拒绝。
由于骆某没有按时付款,今年3月,某农业公司将骆某、孙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骆某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某农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某作为担保人及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
后来,孙某将骆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自己代其偿还的欠款。孙某的官司胜了,但是骆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并未追回欠款。
法官说法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分为两种: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偿还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举个例子,若欠款人违约不还款,一般担保的话,法院先以实际贷款人的资产变卖还债,他无能力的话,再变卖担保人的资产抵债。如果是连带责任,法院有权选择先向欠款人或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追回债权人的债权。
当你的朋友或亲人需要你为其提供担保之时,请慎重考虑其风险,并注意以下几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与经济情况;担保方式的约定;本身的经济情况。虽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债务人若没有经济能力,担保人也没有办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过大的数额有可能导致以后自己生活困难,倾家荡产,甚至长时间负债。综上,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