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
校园内因课间嬉闹导致意外事故的
情况时有发生。
近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的一天,小学生王某课余时间与同学聊天时,被与其他同学玩耍的穆某撞倒,鼻梁被撞伤。班主任查清事故的来龙去脉后继续组织学生上课,直到中午放学后联系双方家长告知此事。王某家长午休时间观察孩子的伤情,发现情况不好,就送到附近的医院检查。医生诊断王某的伤情为鼻骨骨折,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王某家长带王某前往医学院住院治疗9天。事后,王某找穆某家长以及校方来解决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穆某与校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王某的损害结果是由穆某碰撞而引起,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穆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穆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其父母予以承担。王某、穆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就读期间,校方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学校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未能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故校方应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有话说: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力和控制力,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增强安全意识,玩耍打闹要适度,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
为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发生,学校应当经常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且有效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及制止;同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