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8月13日21时许,和硕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报警:有人非法运输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疑似天山雪莲。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热某。经清点,其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运输野生雪莲48株。
热某交代,其与朋友阿某长期在托克逊县阿乐惠山区放牧,6月中旬开始,阿某经常爬上山区高地寻找野生雪莲,每次都能采摘3至5株,拿回去晾干并偷偷保存,直到7月初,阿某已“攒”下非法采摘的野生雪莲48株。
8月11日,热某放牧时不慎坠马,摔伤了腿需要下山治疗,就在这时阿某找到他,请求其帮忙将晒干的雪莲带下山,送回自己家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热某已被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天山雪莲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任何私自采摘和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采摘野生天山雪莲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