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严罚!乌鲁木齐这四家店每家罚25万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22-08-13 17:00:27  作者:孙芳婷

新疆平安网讯  8月1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重拳出击,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对4起典型案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作出行政处罚。

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清园路77号轩和苑西二区乔一丹超市哄抬价格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哄抬西红柿等蔬菜价格、销售面包等过期食品,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宜家福果蔬超市哄抬价格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明码标价、哄抬土豆、茄子等蔬菜价格,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惠民副食品店哄抬物价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未明码标价、哄抬西红柿等蔬菜价格,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英阿瓦提路绍林商店哄抬物价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明码标价、哄抬西红柿、白菜蔬菜价格,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乌鲁木齐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各族群众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