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4月8日,小明(化名)、小红(化名)夫妻俩与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夫妻二人从该行借款 1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合同签订当日,某银行将 10 万元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同日,小红按照与某银行口头约定,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保险期间 12 个月,保险金额 10 万元,被保险人为小红,未约定受益人。
2020 年 8 月 17 日,小红因病住院,经诊断为急性白血病。
2020 年 9月 20 日,小红在家中意外死亡。
此后,因某保险公司迟迟未支付10万元保险金,小明与其3个女儿作为原告于今年2月18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伊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保险公司对4原告系被保险人小红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异议。4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小红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4月20日,伊宁县法院依法宣判,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4名原告保险金10万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于5月6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伊犁州分院于7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小红的死亡原因及其投保时是否隐瞒患有白血病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买买亚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伊宁县公安局温亚尔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小红意外死亡的事实,而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被保险人小红并非意外死亡的相关证据,故对小红属于意外死亡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小红于2020年4月8日投保“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而其是在2020年8月17日住院治疗时才查出患有白血病,也就是说,小红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白血病,故其不存在隐瞒患有白血病事实的情形,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