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向社会公众道歉!”
近日,由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孙某某、杜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顺利办结实现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在单独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办理上“零”的突破。
经查,被告孙某某、杜某某为了获利,自2016年底开始,分别在其经营的计生保健品店中,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十余种。
因该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在调解过程中,检察官从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向两被告阐述了其销售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对社会公众的危害性,将情理与法律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两位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即支付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在哈密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针对该调解协议,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若未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将对该案制作调解书。
作为哈密市首例涉食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哈密市人民检察院遵循“诉讼不是目的,维护社会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理念,通过调解的方式,不仅高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节约了司法成本,也彰显了司法温度和公信力,实现了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