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进一步清除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超万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法制定该司法解释,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电话录音短信均为家暴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我们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王丹说,“我们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证明标准问题,司法解释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司法解释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
此外,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亦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司法解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