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追加被执行人?没那么简单!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2-07-06 12:43:19  作者:张秀 盛庆旺

2015年的一天,生意人马某为了周转资金,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

一年后,借款到期,马某却迟迟不还款。张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将马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和法官助理发现马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所住的房屋登记在妻子高某名下。

张某得知后向执行法官和法官助理询问:“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理应与马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能不能马上执行?”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和法官助理耐心解释,张某在起诉时,没有将高某列为被告,法院生效判决只记载了马某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如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直接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那便是剥夺了高某的抗辩权。经执行法官和法官助理释法后,张某终于理解了。

法官有话说

像这样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突然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例并不鲜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想要增加马某的妻子高某为被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追加执行。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