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因其透支功能
在给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
也极易造成个人信用危机
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看看下面这起案件↓
经银行有效催缴两次,逾期三个月未偿还信用卡债务,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某银行将信用卡持有人杨某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阜康市某银行即发卡行认为,持卡人杨某透支信用卡后经催收,长时间逾期不予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调查了解到,被告杨某在办理信用卡后,前期一直按期还款,后因疫情原因,工作和收入不稳定,造成信用卡还款逾期。由于被告逾期不能还款确有客观原因,法官认为案件不属于恶意透支。
经法官释法析理,银行表示理解被告杨某的困难,并且愿意根据杨某的偿还能力放宽还款期限。最终,案件调解成功。
收到调解书后,杨某激动地说:“感谢法官耐心调解,替我争取还款期限,日后我肯定努力工作,按期还款,并且不再肆意刷卡消费,修复个人信用。”
法官有话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存在已逾期三个月未还,且银行催收两次欠款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其系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偿还,主观方面并不存在恶意,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提醒广大信用卡用户
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树立正确消费观
审慎过度超额消费
根据收入情况、还款能力
选择信用卡消费上限
维护个人良好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