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未办收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谁抚养?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07-01 20:04:13  作者:吴敏玲 桑伟军

5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均系再婚,双方无婚生子女。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曹某离婚,并请求女儿曹小小(2016年10月出生)由自己抚养,曹某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庭审中,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曹小小是抱养别人的孩子,至今还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能否按照子女的法律关系来处理抚养关系,由法庭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曹小小进行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即双方对曹小小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被告离婚时,双方与曹小小之间不适用法律中归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鉴于原告王某同意抚养曹小小,应在补办手续后独自承担抚养费。被告曹某同意每月承担200-300元,属于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主张,可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作为经济帮助。

6月13日,法院判决王某与曹某离婚予以准许,曹某支付王某经济帮助10000元。

法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