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5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均系再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曹某离婚,并请求养女曹小小(2016年10月出生)由自己抚养,被告曹某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当日庭审中,被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曹小小不是原被告生育的婚生子女,是抱养别人的孩子,至今还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能否按照子女的法律关系来处理抚养关系应由法庭决定。原告王某对曹小小系抱养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案中,原被告对曹小小进行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即双方对曹小小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被告离婚时,双方与曹小小之间不适用法律中归于父女子女关系的规定。鉴于原告同意抚养曹小小,应在补办手续后独自承担抚养费。因被告同意每月承担200至300元,属于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主张,被告可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作为经济帮助。
6月13日,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予以准许,被告曹某支付原告王某经济帮助10000元。
法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