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阳光已经逐渐炙热,而王女士此刻的心却仿佛落入冰窖,因为她花钱购买的爱车因为别人的债务,即将被依法拍卖。
2020年,王女士斥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因系省外户口,王女士需持有本地居住证才可为购买的车辆办理落户。为图省事,王女士借用当地“老乡”白某的身份证为车辆办理了户口。但她未曾想到白某因长期拖欠工资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
白某的名下除了登记有奔驰轿车一辆,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温宿县人民法院作为首封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车辆并未被白某占有使用,温宿县人民法院一直未查找到车辆具体下落。直到2022年2月,占有并使用车辆的王女士在给车辆办理审验时才发现车辆被依法查封,随后找到温宿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本人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并要求对车辆解除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汽车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系特殊动产,属于登记所有制,王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时,其本人应当知道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所存在的风险。再者,将理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行为普遍存在逃避相关政策约束,或逃避相关税费的动机,这种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风险承担相应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女士的执行异议,车辆将依法被拍卖处置。
为避免扩大损失,王女士无奈主动替白某履行了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