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居民雷先生在外出时,不慎将一部新买的手机丢失,经多方寻找,得知手机被路人张女士捡到。通过打听,雷先生终于找到张女士欲拿回手机,但遭拒绝,对方称因手机屏碎裂,已被自己丢弃。多次索要未果后,雷先生将张女士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手机或赔偿相应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释法: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刘亚介绍,有些人认为,捡到遗失物后,只要不将其据为己有,就可以随意处置,哪怕造成其损毁也不用担责。殊不知,法律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后要妥善保管,否则就要担责。
“捡到手机或者其他遗失物后,应当将其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而不能据为己有或随意丢弃。”刘亚介绍,雷先生作为该部手机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捡拾者主张返还手机,若无法返还,需赔偿相应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赔偿方案,张女士向雷先生赔偿了一部九成新同款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