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5月31日,司法部发布4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特别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挑选的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办理的典型案例,分别来自四川、江苏、上海、辽宁4个省市,涵盖了社区矫正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终止等执法环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积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如案例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工作地为执行地,依法接收并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具有指导意义。二是体现了严格执法理念。如案例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中,针对吕某某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案例四“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中,针对秦某伪造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虚构分娩事实,意图逃避监禁刑罚执行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展开调查,走访核实证据,依法对其提请收监执行,对切实防止“纸面服刑”具有指导意义。三是践行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如案例三“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嗜酒不良习惯、自控能力差、有过多次违法记录的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因人施教,进行精准化教育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更高水平的期待和需求,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将以此次指导案例发布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