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可以代无法沟通的父母放弃继承权?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05-09 19:23:47  作者:薛亚唯

张某早年与原配丈夫婚后育有一子陈某。离婚后,张某与第二任丈夫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且母女二人一直在一起生活。陈某近期因病去世,遗留有一套房产。

现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欲继承该房产,于是陈某的配偶和子女找到王某进行沟通,希望王某能够劝说母亲张某放弃继承权。王某没有异议,但由于张某已经八十多岁,且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也没有文化基础,无法通过手语进行交流,王某同意代替其母亲张某申办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所以来到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证处咨询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事宜。

玛纳斯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得知此情况后,向前来咨询的王某阐释道:“因张某没有与外界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张某在行为能力有缺陷的状况下,应当由其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辅助。即便王某是张某的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王某作为张某的女儿是不能代替无法沟通的母亲张某放弃继承权的。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