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新疆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经权利人授权,销售、制作、推广和维护“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授权期限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30日。科技公司在此期限内可以销售、制作此专利产品,并负责此专利产品的推广和维护。
2020年9月,科技公司发现新疆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生产制造的“烤馕机”涉嫌侵犯其专利,于是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为:商贸公司是否具有科技公司所诉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要求保护的授权专利。
经比对,商贸公司生产的“烤馕机”被纳入科技公司所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商贸公司提交的专利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了评述,但专利评价报告不具有评判专利权的法定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生产、销售的“烤馕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授权专利,依法判令商贸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科技公司损失17.5万元。
商贸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授权专利共9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庭审中法官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上述权利要求进行了一一比对,显示被诉产品特征均在科技公司要求保护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此外,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也证实了商贸公司具有对外出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意义
馕坑技术的创新不仅推动了馕文化升级,也带动了馕产业经济的发展。本案“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是立足新疆特色优势,加强新疆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体现。对帮助传统手艺人增强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意识,助力新疆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