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叶某与杨某在鄯善县民政局经协议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杨某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800元,并于每月5日前交到女方手中。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7年来,杨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女儿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叶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法: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鄯善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此案的法官摆雅蓉介绍,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抚养费数额和期限,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
“若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一方逃避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摆雅蓉表示,本案中,杨某与叶某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杨某于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现叶某要求杨某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所欠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应从离婚登记后计算,共计88个月,为7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