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拟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不起诉决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4月9日施行以来,新疆首例依据上述新的司法解释召开该类案件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葛某某在网上发布出售北山羊角、盘羊角的信息,2020年10月,买家通过微信联系葛某某,因葛某某不在家,安排其子葛某帮其出售,葛某通过微信与买家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地点看货,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盘羊头带角和北山羊头带角各一只,总价格为80000元。
葛某某等人对其出售北山羊角、盘羊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向听证员阐述了对葛某某等人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认为,葛某某等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
经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同意对相关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根据此案涉案金额,按照原来两高司法解释,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葛某某等人虽具有未遂情节,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新施行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为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针对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依据。
延伸阅读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