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有关骑手送餐意外致残,获赔109万的消息引人关注。骑手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平台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经审理,青岛市崂山区法院认为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但因原告方未佩戴头盔且无证驾驶,故被告应按60%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9万元。
本案中骑手和平台之间是众包模式,骑手虽然未和平台签署劳动或劳务合同,但在工作中从事平台分配的外卖配送任务,从平台领取报酬,遵守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平台根据配送成绩的奖惩管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认定骑手等新形态就业者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就个案而言,退而求其次,认定雇佣关系,为骑手争取到实打实的权益是值得支持的。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互联网平台用工的规模和比重不断上升,主要集中在网约车、餐饮和物流行业等。这种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雇佣关系是数字经济的新型雇佣模式,也是未来就业的发展趋势。但“一直在路上”的骑手由于其工作场所和工作性质,极易发生意外事故,这一劳动纠纷也呈不断上涨趋势。现实生活中,这种新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成为审判实践遇到的挑战之一。此案例认定骑手与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雇佣关系,可谓是给这种“新业态”的就业者吃下了定心丸,也为将来此类司法裁判提供了指引方向。
这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实际的劳务关系和实际的雇佣关系是存在的,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就能否认的。
有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社会责任,将雇佣关系转嫁到第三方,甚至通过劳务外派的方式,其实本质上还是给这家企业干活,那么希望通过这种法律的空子和漏洞来逃避责任,实在是不应该。
发展数字经济的新产业、新形态和新模式成为了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扩大就业的助推器,但也需要与时俱进的劳动法治提供保障。目前,这种新业态的就业模式出现很多新特征使得现有劳动法治“捉襟见肘”,司法审判有时也“有心无力”。因此这启示我们: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同时,应关注数字劳动用工的新变化,积极完善劳动法治以应对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挑战。
为了创造一个机会平等、工作安全、就业保障的工作环境,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不断完善新业态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解决就业人员职业风险缺乏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了改变现有的平台经济存在的“重效率、轻保障”的失衡状况,改变新业态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加强人文关怀,承担社会责任,树立“共享经济、共享平等”的价值观,构建平等和谐的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