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霍城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该院检察长付修晖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公诉,霍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戴金波担任审判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旁听庭审。
被告王某某从事豆芽生意期间,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以达到豆芽生长快无根须的目的。其行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道歉。最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支持,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内在相关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不仅让王某某对其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者予以警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今后,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力度,为构建平安霍城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付修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