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0月,玛某与伊某签订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伊某购买了玛某的尼桑小车一台,总车款为35000元。双方约定首付5000元,余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分19期向原告支付,每期支付1584元,合同签订后,伊某付7期车款后未再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玛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伊某支付剩余19008元车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承办法官收到此案后,因双方当事人争议大,调解未果,最后只得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原告车款,已逾期支付到期车款5期,逾期金额为7920元,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19008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伊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玛某购车尾款190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没有上诉,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