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为学生举行奖学金颁奖典礼,
并在网络上广为宣传,
但实际未给予奖学金。
奖学金能否被学校撤销?
近日,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听听法官如何解读↓↓
基本案情
小陈中考后进入乌鲁木齐市某私立学校,
进行专门针对出国留学的学习准备。
该学校在其入校时即发布商业广告:
如被国外名校录取,有望获得最高额15万元的奖学金。
三年后,
小陈如愿被某国外名校录取,
该学校随即召开颁奖典礼,
给予小陈15万元奖学金,
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广为宣传。
然而此后,
该校以经营困难等原因拒绝给予奖学金,
主张撤销赠与。
小陈遂将该校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该校给付15万元奖学金。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乌鲁木齐市某私立学校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给付原告小陈奖学金15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释法
学校不但负有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合同义务,
还负有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道德义务。
虽然某私立学校是盈利机构,
但其还是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学校,
同样对学生具有道德义务,
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赠与,
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
学校不得任意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