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启动的这项制度,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03-16 19:23:08  作者:张凯程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市司法局、公证处等部门沟通磋商,研究会签《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切实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戾气。

依据《制度》规定,对于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意愿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尚有差距,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据此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发现,有一定比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着积极的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诉求明显过高,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这既不利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制度》试行以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水磨沟区等基层检察机关已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多起案件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探索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探索,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这既保障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又保障了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冯剑说。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研究赔偿保证金金额确定、资金流转等问题,细化《制度》实施,使其成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长效机制,真正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具体怎么操作↓↓

案例情况

胡某与朱某是商业合作关系。2021年5月,俩人酒后因琐事引起误会,胡某对朱某拳打脚踢,最终造成朱某轻伤一级的结果。

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该案件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胡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此外,胡某名下还有两家公司,现有员工120余人,若对其直接逮捕起诉,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影响上百人的生计。然而,朱某提出赔偿要求过高,明显超出其实际的治疗花费,导致刑事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既要充分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更要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戾气。在综合考虑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被害人受伤后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合理的赔偿保证金数额,并决定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由胡某按规定向公证处专门账户足额缴纳赔偿保证金。

提存工作完成后,办案检察官对被害人朱某继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合理高额诉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而提存的保证金能够确保其损失得到充足的赔偿。朱某逐渐打开了心结,认识到高额的诉求不仅于法无据,更会阻碍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

最终,朱某接受了胡某的道歉,同意了赔偿金额,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召开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依法对胡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朱某也从公证处领到了之前提存的赔偿保证金,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