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经法官主持诉前调解,被告王某停止对原告孙某(女)的骚扰、辱骂、谩骂等侵权行为,向孙某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将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视频文件删除并登报道歉。
经了解,孙某与王某曾系情侣关系。两人分手后,王某因心怀不满,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视频,以辱骂、人身攻击的方式对孙某进行骚扰,给孙某的精神、思想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孙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注意到该案是因情感引发的矛盾,应以疏导、调解为主。
调解过程中,法官先是安抚了双方情绪,并耐心细致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及侵权的法律后果,又从情理层面对被告王某进行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感情观。
最终,王某表示自己是因分手后一时气愤做出了不恰当的行为,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承诺今后将不再骚扰、纠缠孙某,删除视频并道歉。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
网络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