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坐月子期间,你天天出去喝酒,不关心我和孩子,这日子过不下去了!”
“我出去喝酒那是应酬,想办法挣钱,不然怎么养活你们母女俩?我不同意离婚!”
2月22日,一场离婚纠纷案正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对夫妻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吵得不可开交。
另一间办公室里,他们刚出生四十余天的孩子正乖乖地躺在书记员徐晓东的怀里。
女方田小花(化名)与男方刘小亮(化名)于2018年打工时相识、相知、相爱,并于2020年底走近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俩有过一段甜蜜生活的日子。田小花说,直到她怀孕,这种甜蜜就变了“味”。刘小亮对她的关心逐渐减少,还经常在外喝酒很晚回来。
“我多次指出他的问题,希望他能多关心关心我,然而他却置之不理。”田小花说,她怀孕期间,曾几次和刘小亮提出离婚,刘小亮也口头同意,要求田小花把孩子生下来后就去办离婚手续。
2022年1月7日,他们的女儿出生。田小花再次提出离婚,刘小亮却不同意。田小花当日就搬离刘小亮住所,并在孩子满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婚生女才满月不久,主审法官欧阳羽斐多次上门会见当事人,耐心做工作,悉心调解,但田小花仍坚决要求离婚。
因原、被告双方亲戚均在内地,无人照看孩子,庭审当天,两人将刚满月不久的孩子一起带到了法庭。为了让庭审正常进行,主审法官欧阳羽斐先让有育儿经验的书记员徐晓东把孩子抱到办公室精心照看。
庭审中,双方互不相让,都坚决表示不要孩子。
“襁褓中是嗷嗷待哺的小婴儿,你们谁也不要,孩子多可怜呀!”主审法官欧阳羽斐劝说道。
“考虑到孩子刚出生不久,需要夫妻俩共同抚养,且男方不愿离婚,所以我们不能判决他们离婚,但是他们的感情问题急需解决,不然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主审法官欧阳羽斐告诉记者。
为了缓和修复夫妻俩关系,庭审后,欧阳羽斐再次将原、被告双方请到办公室,并给双方倒上茶水。欧阳羽斐先从双方热恋时的一桩桩小事谈起,让双方回忆曾经的幸福生活,最终谈到了为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耐心劝说后,最终双方同意再给彼此一个冷静时间,尊重法院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我们俩也努力一下,好好维系婚姻,共同抚养孩子。”田小花和刘小亮说。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