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鲤”来敲门?
小苏通过微信
摇到一条陌生人信息,
说是可以让她“锦鲤附体”,
每天手机点点就能有钱赚。
这样轻松好赚的钱
自然是让小苏心动不已,
于是他们的故事就开始了
⋯⋯
小苏通过好友验证,“锦鲤大神”开始向她介绍工作任务,只需要小苏提供收款银行卡、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并帮助其收款再给指定账户汇款,可以给小苏2%的提成。
一开始小苏也有过怀疑,会不会是电信诈骗,可是想想自己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余额加一起也没几块钱,自然也没啥可骗的。随着一笔笔转账到户,自己余额里的提成一天天渐涨,小苏更是做的得心应手……
10个月的时间里,小苏其实也怀疑这些转账的来源会不会有问题,但是想想自己就是个转账的,其他和自己也没多大关系,有问题也不会找上自己。
就这样小苏将自己名下的7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累计收取对方资金200余万元,将收到的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内,从中提取提成3万余元。
其间,银行卡多次因涉嫌犯罪被冻结,小苏又陆续办理了新的银行卡为“锦鲤大神”提供转账服务。
结果还没等来“锦鲤附体”的暴富,却等来了公安机关的“限量版银手镯”。此案后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小苏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大、人数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前,小苏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无一不与互联网相关联。这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电信网络诈骗带来的巨额利润,让更多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方式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也随之逐步增加,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诈骗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行为,保障网络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回应了现实法治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陌生信息需明辨,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悔莫及,从来致富靠辛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