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情人转账,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2-02-10 18:22:11  作者:张秀 张丽华

1988年,小花与大强结婚,并育有两子。

小青和小花是朋友,两人的丈夫也是朋友,因此两家经常互相来往。

小青是保险销售员,小花经常在小青处购买保险。

后来,小青与丈夫大勇因性格不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小青离婚后,小花还时常找小青购买保险,因小花工作繁忙,故许多手续都是由大强找小青代其办理。

某天,小花无意间发现大强的支付宝、微信里有“1314”“520”的转账记录,她知道这种额度的转账含义是什么。

冷静下来后,她又细查了大强的微信、银行卡等多项转账记录,合计转账40万余元。当发现收款人是小青时,小花更是心里发凉。

小花询问大强,大强承认了自己与小青的婚外情,两人的关系已维持了4年,4年里大强给小青转款40万余元,还给小青买了汽车和首饰。

“我们现在已经分手了,我也非常悔恨。”大强说。

看着这些转账记录,小花越想越气,直接找小青摊牌。“我和大强之间只有合伙关系,款项也是入股的红利,不同意返还。”小青不承认有婚外情。

双方协商未果,小花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认为丈夫大强的转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小青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大强与小青自2016年至2019年发生了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转账中含有“520”“1314”数额的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众所周知,而小青并未拒绝接受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由此可以认定,二人之间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在小花与大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强私自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向小青转账40万余元,还购买首饰等贵重物品。

其间,小青前夫与大强有过生意合作,大强与小青分手后,小青陆续通过微信、银行卡向大强转账6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大强在与小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强的赠与行为未取得小花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青,属于无权处分。同时,大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花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小青无合法依据取得大强赠与的款项,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小青接受大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小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小青已退回的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青向原告小花返还不当得利款34万余元。

小青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小青找到两次向大强转账4万余元的证据。

近日,二审法院改判小青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小花返还不当得利款30万余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