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来源:塔城地区检察院
模拟情景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夫妻关系。
孙某因家庭矛盾,在家中对陈某头面部、胸腹部、臀部等身体部位拳打脚踢,并持家中菜刀拍打陈某头部。陈某为躲避殴打逃出家门,孙某追上后揪其头发、胳膊,将其拽回家中继续殴打,致陈某受伤。陈某拨打110报警。孙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