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丽与小华曾是一对情侣,同居3年后,两人决定分手。小华承诺向小丽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于一年内付清,并写下欠条。
小华将4万元钱交到小丽手中,剩余的6万元迟迟未付。小丽就将小华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余款。
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小丽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丽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