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情景
李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子李力(化名),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离婚。一年后,李某意外去世。
李某的父母痛失爱子,他们想要探望孙子,却遭到其母王某的阻挠。
李某的父母遂以探望权纠纷起诉王某,要求行使对孙子李力的探望权。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释法
按照我国传统,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也符合家庭伦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现在的司法观点倾向于认为:原则上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有所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