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家里水管爆裂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受损,楼上住户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公共主管道破裂导致漏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刘先生为某小区1203室住户,李女士为楼上1303室住户。一日,李女士房屋内的自来水管发生爆裂,室内严重积水,渗漏到楼下刘先生屋内,造成刘先生房屋屋顶及墙面,部分家具、家电及私人物品不同程度受损。刘先生找李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李女士以上述损失为主管线爆裂,应由物业公司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刘先生与李女士及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将李女士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1203室房屋漏水的原因是被告李女士1303室卫生间内自来水给水总管道立管接头处出现脱扣、开裂导致。被告某物业公司有检查维修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义务,爆裂的水管道虽在李女士的房屋内部,但其仍为公共主管道,属于建筑物的公共设施部分,在物业公司管理维护范围内。
物业公司在履行对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中存在瑕疵,故本案公用的自来水主管道爆裂造成的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故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爆裂的主管道系位于03室一侧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使用,该侧共28层,其中1-5层为商铺,第6-28层为住宅,经法院询问,原告刘某只向1303室业主即李某主张权利,放弃向其余21户业主主张其损失,故被告李某应承担剩余20%赔偿责任中的1/22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漏水的原因在于自来水给水总管道立管接头处出现脱扣、开裂,该管道属于公共给水管道,物业公司未尽到妥善维修、养护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该管道系该单元使用该管道业主的公用设施,属于该部分业主共有,因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确定全体共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