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选择优质公证服务,就近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办通〔2021〕3号)和《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结合全区公证工作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分类调整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设置,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分类推进、分布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公证事项制定具体放宽执业区域政策。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激发公证活力,使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执业区域调整的公证事项
(一)公证执业区域放宽至全区的公证事项(事务)。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区。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方案“执业区域调整的公证事项”中第(二)、(三)规定的公证事项(事务)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仍为地(州、市)辖区的公证事项(事务)。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地(州、市)的辖区。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
(三)涉及不动产公证事项。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仍按《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跨省通办”公证事项。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五)远程视频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和公证质量的监管。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执业监管,提高服务质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坚持公证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始终秉持公证执业理念,主动扶持边远边境县域公证机构发展。公证机构可通过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解决群众办证难、办证成本高等问题。积极主动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树牢公证人员的法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严禁办证推诿扯皮、挑肥拣瘦、压价竞争等问题,切实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增强公证服务质效,维护公证行业公信力。
(三)加强调查研究,巩固调整成果。自治区司法厅将不定期开展调研督查工作,对带有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专题研究解决,不断巩固提高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效果,为进一步放开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积累经验、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