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维修,该找谁买单?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1-09-24 19:22:15  作者:平 安

模拟情景

承租人张某和出租人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吴某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月租金3000元,押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和1年的租金。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张某主张其在居住期间,卫生间的水龙头、热水器、下水口存在损坏情形,客厅的地板、卫生间和厨房的墙面也存在磨损情况,其多次要求吴某维修未果,无奈之下,张某自行更换和维修共支出3000元,张某要求吴某支付该费用,但吴某对该维修费用不予认可,张某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向张某退还押金并支付维修费用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