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蒋某雇佣的操作手魏某在驾驶压路机开往工地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压路机翻下路基,致使魏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蒋某躲避责任拒绝和魏某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原告施工方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得已与魏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施工方负责人闫某赔偿完魏某家属后,多次找被告蒋某协商,蒋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闫某系新疆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被告蒋某签订机械租赁协议,约定原告闫某承租被告蒋某的压路机。双方明确约定了压路机操作手由被告提供,费用由被告负责。事故发生后,原告闫某与魏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各项赔偿共计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蒋某与魏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魏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原告在向魏某家属赔偿后,向被告蒋某追偿,合理有据。但因原告与魏某家属之间协议的赔偿金额缺乏法律依据,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核定魏某在本次事故的赔偿金后,再按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予以确认为宜。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负责进场机械运输费,交警部门询问时原告认可是自己让驾驶员把压路机带到工地,而被告在雇佣驾驶员时未审查其驾驶资质,也存在过错。故原、被告对此次损害后果均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法院结合全案后认为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